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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要债公司阐述安康一男子拖欠油钱四万八,加油站追讨八年终要回!

发布:潍坊讨债公司 时间:2025-05-08 点击:39 官网:https://ningde.wjfzxh.com/

案件经过


王某在紫阳经营一家加油站,与岚皋的李某是老相识。自2013年起,李某一直在王某的加油站加油。由于双方关系良好且互相信任,李某有时没钱支付加油费,便在王某的加油站赊账。截至2017年,双方经过结算,李某尚欠王某加油款48000元,并出具了欠条。然而,李某一直未还款,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起诉至紫阳法院。经审理,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出具调解书,但李某依旧拖欠不履行给付义务。王某无奈之下,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
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金融账户,并多次电话联系李某,但李某一直推诿。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李某家中寻找他,持续施压,向李某释法明理,告知其如再不履行,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留、限制高消费、罚款、公开曝光、信用惩戒等措施。


李某起初态度强硬,后在执行法官的威慑下,给王某打电话请求宽限时间。因双方关系较好,王某随即同意宽限。2025年2月,李某来到法院一次性交纳执行标的款48000元,执行法官随即将执行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,该案终于尘埃落定,执行完毕。


王某感激地对执行法官说:“如果不是执行法官这几个月来持续不断地给双方做工作和施加压力,多措并举,软硬兼施,不知道我这个案子什么时候才能要回钱来。”


执行法官看着王某的案子圆满执行完毕,标的款全部追回,如同打了一场胜仗,心里十分欣慰。


法官说法


承办法官:蔡腾飞


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,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。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将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:


第一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4条,冻结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、查封财产,以防止财产转移;


第二,秉持善意执行理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41条主持执行和解,和解协议须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且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,达成和解后法院可终结执行,拒不履行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;


第三,对恶意转移财产、拒不申报财产或暴力抗法的被执行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6条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提醒,希望被执行人珍惜信用,主动履行义务,避免因强制执行而承担不利后果。



标题:潍坊要债公司阐述安康一男子拖欠油钱四万八,加油站追讨八年终要回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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